法律界解读废除劳教:维护宪法权威提升国家形象

2013年11月15日22:04  中国新闻网

  中新社北京11月15日电 题:中国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废除劳教透三重要义

  中新社记者 欧阳开宇

  “可以说,中央废除劳教制度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重要表现,也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应有之义。”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熊秋红15日晚对中新社记者说,这一重大举措“很有必要”。

  熊秋红说这番话的同时,中国官方电视台正在播送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。该决定被看作中共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份纲领性文件。这份文件中明确提到,“废止劳动教养制度,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,健全社区矫正制度。”

  这意味着,劳动教养制度——此项在中国存在了数十年的制度将被停止使用,成为历史。

  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独有的制度。从法律形式上非刑法规定,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,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,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限制人身自由、强迫劳动、思想教育等措施。

  须指出,劳教制度能够在中国存在半个多世纪,是有其客观原因的。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陈有西认为,其初衷是以行政手段调整尚嫌无力、以刑罚调整又显过苛的一些轻微违法行为,并以“中间地带”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。毋庸置疑,随着中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中国签署有关联合国国际人权公约,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日益突出,明显不符合中国不断健全的司法需求和改革开放的需要。

  学术界、律师界普遍认为,废除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已经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。实际上,尤其近一段时间以来,民众对于废除劳教的呼声亦日益增长,随着以任建宇、彭洪、方洪等的劳教案例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,以及“上访妈妈”唐慧案等事件相继曝光,劳教制度的相关话题被舆论推到风口浪尖。

  在上述背景下,2013年初有报道指,中央政治局委员、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指出,今年将停止使用劳教制度。2013年10月,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一次会议上提出,各级法院要积极配合劳教制度改革,探索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审快结机制,大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,有效延伸审判职能。这也被外界看作这是一个与劳教制度相关的一个重要表态。

  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将“推进法治中国建设”单列为一章,并明确指出,建设法治中国,必须坚持依法治国、依法执政、依法行政共同推进,坚持法治国家、法治政府、法治社会一体建设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,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,维护人民权益。在这一章节中,“废止劳动教养制度”被正式提出。

  中央这一重要举措引起法律界极大关注。综合熊秋红等多位专家学者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所做出的解读,该举措主要体现三层要义。

  其一,维护法律权威,为推进法治中国提供保障。从某种意义上说,劳教制度用行政命令来剥夺人身自由,与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相符。宪法明确规定,“任何公民,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,并由公安机关执行,不受逮捕。”废除劳教制度无疑维护了宪法的权威。

  其二,避免侵犯公民权利事件的发生。除了侵犯公民正当程序权利以外,劳动教养主要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,废除这一制度对于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意义不容忽视。

  其三,有利于履行国际义务,提升国家形象。中国早在上世纪末就签署了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》,其第14条第1款明确规定:“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、合格的、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。”显然,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明显与上述人身自由权原则相适应的,也有助于提升国家形象。

 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之后,社区矫正制度等相关配套措施也应跟进。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张绍彦指出,劳教被取消后,相关制度如何衔接,对此,学界持有多套方案。

  熊秋红认为,废止劳动教养之后,应该将原来属于劳教的范围纳入到治安处罚法范围,或者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来划入刑法范围,所以说,下一步相关的法律应该加以完善。(完)

(原标题:中国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废除劳教透三重要义)

(编辑:SN06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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